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市指挥部组成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7 专家咨询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条件
4.4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5 预警信息内容
4.6 预警变更与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市级应急响应
5.3 县(市、区)应急响应
5.4 响应措施
5.5 应对评估效果
5.6 信息报送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6.3 科技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档案管理
6.6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欧洲五大联赛: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欧洲五大联赛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欧洲五大联赛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欧洲五大联赛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欧洲五大联赛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4〕23号)和《上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预案体系
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修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连同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一并报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报本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备案。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对各类大气重污染排放源的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取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分级管控,精准减排。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持续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2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上饶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市指挥部成员。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
(4)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5)在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适时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召开重污染应急联席会议,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部署;
(6)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7)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8)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9)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10)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1)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联合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2)市气象局:负责日常和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及评估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会商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3)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实际工作部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4)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5)市教育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专业指导下,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6)市工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执法检查,以及重点涉气排污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7)市公安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和道路交通引导管控措施,通过交通广播电台、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控措施。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本级所需经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9)市住建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各责任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并及时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行为;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建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0)市城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城管部门进一步增加道路洒水频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的监管。会同市公安局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1)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采取控制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2)市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监督锅炉使用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料。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成品油、车用尿素,以及涉VOCs排放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的质量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交通工程工地控尘和停工、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等措施。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强化汽修企业露天喷漆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5)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国省干线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6)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7)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缩短开放时间和有序疏导等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8)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行动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其他事项。
(19)上饶供电公司:执行上饶地区调度调管的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2.6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
2.7 专家咨询机构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应急准备
3.1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补充、完善、修订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排放清单、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扬尘源清单,原则上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局要对辖区涉气工业企业数量进行查漏补缺,对企业产值、能源消耗、生产线、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清单信息进行核实、补充、完善、修订,确保各项信息填报规范、真实、合理、有效;要按照应急减排措施修订要求,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确定减排基数,将差异化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设备或生产线,实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可监测。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通过实施协同减排,上饶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级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综合分析评估、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准确跟踪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2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欧洲五大联赛: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省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或接到省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接到省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
4.3 预警条件
(1)经监测预测,所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各地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经监测预测,市内三个以上相邻的县(市、区)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启动市级相应级别预警。
4.4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2)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后,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审核,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市长签发后发布。
(3)县(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确定。
4.5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市级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预警信息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众发布:
(1)由市委宣传部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新闻通稿;
(2)通过公文传输方式向各县(市、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发布;
(3)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12379预警信息发布专号发布;
(4)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发布。
县(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属地重污染应急机构确定。
4.6 预警变更与解除
4.6.1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级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发展趋势。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6.2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即将降至或已经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级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 市级应急响应
5.2.1 市级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发布了市级预警;
(2)出现超出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
(3)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5.2.2 市级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市级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地区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与兄弟设区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5.3 县(市、区)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措施。
(2)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措施。
(3)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地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对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4 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措施,落实国家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5.4.1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上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上饶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并根据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减排措施落实。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上饶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城市主城区内应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行措施。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对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开展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行驶。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上饶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巡查频次。加强汽修企业露天喷漆监管力度,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的外立面涂料涂装、栏杆喷涂等涉VOCs排放环节停工。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要求停业整改。禁止露天烧烤,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欧洲五大联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3)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5.4.2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市级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县(市、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参加,会同相关县(市、区)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市级区域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物流、港口(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施工工地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加强市、县三甲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诊、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5.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到相关县(市、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设区市协调沟通,采取应急联动措施。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企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健康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户外群众性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中小学和幼儿园临时停课。
5.5 应对评估效果
5.5.1 监督检查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可视情况组织人员,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5.5.2 公众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渠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反馈意见建议。
5.5.3 评估总结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向省大气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设区市通报。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5.6 信息报送
5.6.1 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应在本辖区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市级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
5.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迅速落实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准确度。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5 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前期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各环节档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6.6 责任与奖惩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程序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预案宣传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和自救能力。
7.1.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7.1.3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订: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认为应当修订的。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欧洲五大联赛:印发上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饶府厅〔2017〕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