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总 则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负责制下,应充分发挥教职工当家作主人的积极性,确保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与教代会主席团一起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受党总支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以深化教育改革,办好学校。教代会根据法律规定,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组织形式,使学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教育改革,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定期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校级干部奖惩的建议。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6)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7)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之内所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直接向校长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8)工会主席是工会的当然代表,参与校务会议,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4.教代会代表
(1)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
(2)教代会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可由本届主席团会议商定决定。
(3)教代会代表实行责任制,代表可以连任,如调离学校,教代会可以酌情增补,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代表,可按民主程序进行撤换。
5.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保留自己的一件既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
(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与承认其工作。
6.教代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率作用。
(3)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向行政领导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代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7.组织制度
(1)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秘书组成员候选人由工会提出初步名单,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秘书组一般为3~5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3)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
(4)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统一方为有效。
8.教代会与工会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处理日常工作,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
(2)做好召开教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教代会主席团召开教代会。
(3)听取教职工意见、征集教代会议案。
(4)协助主席团做好组织工作,做好起草大会决议的工作。
(5)做好工会的日常工作,关心广大教职工生活和离退休教职工生活。
(6)建立和管好教代会的指导和支持。
(7)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支持。
附 则
9.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
10.本章程如有修改,需由教代会审议并报校党总支。
教师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教职员工必须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热爱学校,爱护和关心学生,应按教学常规的各项要求履行职责。
2.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加强本学科业务学习,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发挥团队作用,共同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3.教师应按教务处排定的课表上课,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私自换课或请人上课(含监考),严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教案或不带教案上课。课堂上必须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教室或做与本节课无关的事,更不得无故不上课。注重师德仪表,上课时不吸烟,不带醉意上课,原则上不得坐着讲课。
4.教师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含监考),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说明原因。
5.教师要按学校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组织好课堂教学,维护好课堂秩序和纪律,不能对学生放任不管,不得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外。
6.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凡确实需要收费的应由年级统一办理手续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并由年级统一管理所收费用。
7.教师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办公室及教学场所进行个人家教。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课。
8.教职员工应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含升旗、集会等),不迟到、早退,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9.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各部门主管,应以身作则,执行“要求”,并对“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并于每月最后一天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不得徇私情,不得有意庇护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过失。否则视作工作失误。
10.学校行政、教辅、后勤人员,实行坐班制。规定各处室每天必须派值班人员在第一节上课前上班,放学时下班,做到学生在校不离岗。若不遵守上下班制度则视为违纪。
11.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它条例执行。
二、检查方法
1.各年级主任应履行职责,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如实登记各种情况,于周末向教务处上交本周教学日志,并接受教务处对“基本要求”执行情况的不定期检查和督促。(体育、电教、图书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2.每月月底教务处将该月全校“基本要求”执行情况汇总报校长室备案。
3.各处室或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种情况记录,于周末交办公室,每月月底汇总交教务处并进行工作量津贴核算。
三、处理意见
1.凡教职员工每违反“基本要求”一次,作一次违纪记录,从当月工作量津贴中扣除10元。
2.每学年内累计工作违纪次数达五次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评优。十次以上者本年度考核记不合格。
教师“十应事忌事”
1.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投入工作;忌工作敷衍塞责,三心二意,得过且过。
2.应培养学生德智体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忌只抓智育不顾其它,忽视学生的道德思想、生理、心理健康发展。
3.应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忌只抓少数学生的学习,违反教学规律。
4.应关心爱护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忌缺乏耐心和同情心,歧视、讽刺、挖苦、斥责、体罚学生。
5.应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忌衣着不整,语言粗俗,行为不端。
6.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认真钻研业务;忌不讲科学,随心所欲,信口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