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二、公开内容和不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工作职责。包括局机关和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的机构职能、管理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2.体育和信息化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省颁布的与体育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3.体育信息。包括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发展规划、体育工作要点、体育运行数据、调研材料等。
4.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
5.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6.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不公开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方式
(一)市体育局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
(五)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体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 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 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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