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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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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备注

1

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不足五十平方米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危害后果轻微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违反上述规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3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初次违反上述规定,对河道行洪、河势影响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期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欧洲五大联赛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6

违反《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初次违反上述规定,对防洪安全影响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违反上述规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违反上述规定,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主动申请验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

9

违反《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的

反上述规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建设项目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10

初次在鄱阳湖、信江、饶河干流以外的流域内非法采砂或初次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复原河道功能要求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

违反上述规定,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欧洲五大联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

12

违反《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反上述规定,经责令停止使用,在限期内申请注册登记的,登记违法为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欧洲五大联赛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水闸竣工验收合格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投入使用。

13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在责令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不予行政处罚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行政主管部门

14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进行补报的,登记违法行为,做好普法教育记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

https://www.zgsr.gov.cn/sfj/gsgg/202310/8f661612f88b424d9e623edffefa0c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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