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上饶经开区经发局、上饶高铁试验区招商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市卫健委宣教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医疗卫生指导性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制订的《上饶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科技局
2022年2月25日
上饶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级科技计划在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中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完善“互联网+政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科技人员办事“最多跑一次”。根据新修订《欧洲五大联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欧洲五大联赛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赣科发计字〔2021〕39号)和《上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饶科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饶科技医疗卫生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饶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指导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指导性项目是指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立项但未获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包括检索查新选定研究课题、搜集阅读文献、提出假说设计与制定科研计划(论证撰拟可行性报告)、申报研究课题(填写申报书)、评审立项并签订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实验与观察、收集科研数据与材料、整理加工及统计学处理、形成科学结论和提出学术讨论、撰写发表论文或形成新工艺技术新品种申报专利等成果)、结题验收与推广应用等环节,其中项目或课题申请、形式审查、报批立项、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和结题验收为本实施细则重点内容。
第二章 选题方式
第四条 指导性项目采取自主选题、自愿申报的原则。指导性项目选定应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要契合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趋势,并形成清晰严密并合乎逻辑的假说和设想,有望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基础研究项目要论述科学意义,应用基础研究要论述其应用前景,开发研究要论述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各县(市、区)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同意后,把申请主体材料报送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2.市直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同意后,需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再由承担单位科教处(科)室统一汇总报送;
3.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受理各单位统一上报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 指导性项目申请主体材料应提供以下五部分:
1.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选题查新报告;
4.附件佐证材料;
5.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1.指导性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信誉度,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指导性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实验技能人员配置合理,需有设计指导者,工作主要操作者和辅助人员等,能承担完成课题任务;
2.指导性项目申报必须目标明确、边界清晰,明确研究的内容和创新技术及知识产权等考核指标,对考核目标的先进性、实施性进行阐述,重点任务设置不宜过多,技术指标要定性凝炼、量化清晰、可供论证;
3.通过研究,解决关键技术的重点和难题,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支撑作用,对取得国内先进(领先)或省内领先的技术水平,形成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实用性强的科技研究成果,鼓励申报各级科技技术奖励。
第八条 每年度组织指导性项目申报立项两次,上半年5月10日至5月30日、下半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提交指导性项目申请材料,逾期顺延下一批次。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对申请立项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选题查新报告和科研诚信承诺书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等内容。形式审查通过后,科室组织研究论证,报请局办公会议审定。下达立项通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指导性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下文通知后,负责人要及时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原则上一个月之内)。
第十条 研究起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不超过3年。起始以立项文件时间为准,终止时间以获得成果表达形式时间(如论文专著发表时间、专利申请或获批时间)为准。采用指导性项目回顾性对比分析研究,立项后必须要有足够的延伸研究时间。
第十一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指导性项目组人员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告,取得核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完成时,应及时以合理的成果表达形式进行工作研究总结,非密级科研论文、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重大科研成果在国家级(含国家级)以上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或申请专利,涉密的科研成果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指导性项目如期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申请验收。各县(市、区)申请结题验收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市直单位申请结题验收材料由承担单位科教处(科)室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对上报的申请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补充完善;申请结题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请局领导同意,移交至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材料应提供以下十部分:
1.《上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2020年样本),指导性项目组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把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指导性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提供。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指导性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提供。
4.《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指导性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提供。
5.《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6.《科技评价查新报告》(成果查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核),权威文献检索机构出具。
7.指导性项目相关的附件材料:用户使用证明、检验报告、学术报告、专利证书、随访意见等。论文成果表达形式以刊物封面、目录、正文等内容(复印件),原件备核。
8.指导性项目验收材料须提供《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医学伦理委员会盖章确认),《项目或课题》采用的所有病例详表,典型案例(病历、检验/化验报告、抽样调查表等)5份(原件备核)。
9.结题附件纸质材料一份,装订成册。
10.申请结题验收材料需把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邮箱,电子邮箱:jxsrstcnsk@163.com。
第十六条 指导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验收时间以项目正式受理始,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结题验收材料受理时间分别为上半年6月1日至6月20日、下半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指导性项目的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指导性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验收需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日期后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期限后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需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性项目结题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程序如下:
1.指导性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2.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按照《欧洲五大联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欧洲五大联赛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3.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专家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不同意的理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否则验收不通过。
第十九条 验收内容:
1.是否达到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
2.技术研究达到的熟悉程度和技术水平,对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做出评价。
3.指导性项目是否组织实施得力,完成了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4.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要及时填写《验收证书》,经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审查验收证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并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对指导性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将视该项目自动终止执行,并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记入失信信息,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对失信人或单位分别作出限制,个人失信将通报到承担单位科研(教)部门;失信单位将3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
1.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指导性项目的;
2.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市级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的;
3.指导性项目单位把关不严或放任自流,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
4.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的;
5.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涉及有关指导性项目申报书、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验收证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模板及表格均可在“上饶市科技局”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srstc.gov.cn/或关注上饶科技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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