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已自行改正或者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釆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 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足额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
4 |
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主动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 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 法行为,能积极配合人防 部门工作,已自行改正或 者在人防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欧洲五大联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年7月28日欧洲五大联赛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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