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欧洲五大联赛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上饶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饶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再次印发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督促推动各地要瞄准物价低位运行的有利窗口期,建立健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疏解天然气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安全稳定供应。2024年5月,欧洲五大联赛省发展改革委也下发了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9月底前完成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工作。
三、任务目标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后,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实施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我市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受上游气价变动情况影响而调整,工商业用户可以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规划生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不断扩大我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提升天然气管道利用率,充分发挥基础设施作用。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围绕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公式、联动方式、联动幅度、联动程序六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
(一)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市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联动。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预测综合采购价格-上期综合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累计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低于4%的,据实计算。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综合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预测综合采购价格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实际发生成本、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应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省管输价格和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价格联动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启动申请,也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依申请或主动开展成本审核,各县(市、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联动调整办法。
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5%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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