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当事人庐山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饶市庆丰小学校舍(综合楼)安全改造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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